男女相亲成功,自驾游期间两人发生关系,事后女方报警被侵犯

男女相亲成功,自驾游期间两人发生关系,事后女方报警被侵犯

人们常说:“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。”基于爱而发的性是人与人之间的应然状,也有基于功利的性、强迫状态下的性等,均是违法或涉嫌犯罪的性行为。也有人感慨:“男女发生关系后,一旦女方翻脸,男方就要坐牢。”由此得出结论:“是否构成犯罪,全由女方说了算。”甚至还有人认为,男方的性资源不值得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。果真如此吗?我看这些全是伪命题,也许是在为自己做了坏事错事找个借口、避重就轻而已。

男女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,体现在刑法上,刑法无论对女性还是男性采平等保护,这里的平等不意味着采完全相同的保护,这是由男子生理及身体等因素不同所致。侵犯女性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,而侵犯男性性自主权涉嫌强制猥亵罪。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性自主权的内容并没有差别,具体表现为:妇女(或男性)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。以下结合一则案件,谈谈看法,敬请指导和指正。

简要案情】32岁男子练某,经亲戚介绍认识女子郑某。两人相亲成功并约定春节回乡时,再支付彩礼、领证和摆酒席办婚宴。

练某在准备返回厂上班前几天,发短信邀请郑某外出自驾游,郑某开始时表示拒绝,但练某以想先相互了解一下为由,继续邀约郑某。郑某思前想后,遂同意前往,但明确表示不想在结婚前与练某有亲密接触,练某表示同意。

可是,两人开车游玩的当天晚上,练某酒后在入住的酒店房间内,趁郑某醉酒时与其发生了关系,事后练某回到另一张床上,倒头入睡。

次日凌晨三时许,郑某酒醒发生异常后,遂质问练某为什么要说话不算数,练某以自己也喝多了,不清楚发生过什么事为由,拒绝承认自己有越界行为。

随后,郑某果断报警,练某到案后,却又以自己不记得为由,拒不承认与郑某发生过关系,当公安机关从二人身上提取到生物信息后,证明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时,练某又以郑某同意单独与其出游,并愿意与其入住同一房间,即代表其系自愿为由,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。

以下结合案例,展开分析讨论。

女性性自主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,均不得侵犯

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的保护法益,其内容是多方面,具体来说,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,均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已决定权的内容。妇女同意的与特定对象,发生关系的时间、地点及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中的任一环节均是刑法保护内容,在妇女不同意的上述任一环节,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,违背妇女意志,涉嫌强奸罪。

就本案而方,练某与郑某相亲成功,约定了婚期,并且与以婚前不发生亲密关系为条件答应 与练某自驾游,意味着郑某承诺与练某在未来(正式结婚后)发生关系,即郑某承诺了发生关系的对象为练某,承诺了发生关系的时间为正式结婚后,也承诺了发生关系的地点是两人家中。但是,练某却在郑某未承诺的时间、地点趁郑某醉酒与郑某发生关系,侵犯了郑某的性自主权,涉嫌强奸罪。

本案例还有一个值得警示的内容,即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,尤其是经人介绍的恋人之间,应有充分的时间考察对方,不具有好的人品或品质,没有责任心,不能担当或不敢胆当的对方,绝对不能作为结婚的对象,否则,即使勉强走到一起,婚姻也不会长久。本案中,练某以自已也醉酒为由与处于醉酒状态的郑某发生关系,当郑某发现异样追问练某时,练某以自已醉酒,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为由搪塞郑某,即使在警察的讯问下,练某仍以自已醉酒,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为由否认与郑某发生关系的事实。也许正是练某的不诚实,不担当,导致郑某对练某失去信心,报警的原因吧。

综上,本案中,练某趁郑某处于醉酒状态,违背郑某的意愿,与郑某发生关系的行为,侵犯了郑某的性自主权,涉嫌强奸罪。

男女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的,不能否认男方犯罪的成立

醉酒的人犯罪与醉酒的妇女被侵犯是两个不同问题。犯罪是行为,是针对被害人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。

本案中,练某以自己也醉酒不借口,否认自己强奸罪的成立,这种辩解理由于法无据,我国刑法规定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刑法只所以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,是有事实和医学依据的。

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,在生理性醉酒(常见的普通醉酒)的情况下,是有意志控制能力的,我们常说的“酒壮怂人胆。”说明醉酒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,只不过醉酒时胆子更大一些,更不计后果而已。当然,也有的人存在“酒后断片”的现象,即醒酒后可能对自己做过什么事没有记忆,尽管如此,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,即责任是针对行为时的责任,与酒后是否有记忆没有关系。

病理性醉酒是责任的阻却事由,即患有病理性醉酒的人醉酒时犯罪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原因自由行为除外,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仍大量饮酒实施犯罪行为的,不阻却责任。

因此,男子醉酒时,违背妇女意志,与妇女发生关系的,构成强奸罪;妇女醉酒时,是处于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,是无性的自主决定能力的表现,这种状态下的妇女无承诺能力,无论其是否同意,与其发生关系的,侵犯了妇女性自主权,涉嫌强奸罪。